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一条 对在边远山区、海岛和加快发展地区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补贴标准按照相当于其职务工资等级上浮一档工资确定;连续在上述地区任教满八年的,其补贴予以固定,继续在上述地区任教的,可以给予再上浮一档工资的补贴。具体适用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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