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二条 任教满三十年并在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中小学教师,可以享受百分之一百的退休金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