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04-05-28 共 2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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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素质,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本办法所称的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 第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住房城乡... 第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增加师范教育投入,改善师范院校办学条件,提... 第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五条 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 第六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六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聘任合同应当载明聘任期限、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 第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七条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师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各项权... 第八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八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年度考核制度,对教师的... 第九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立教师工资保障制度,保障教师工资按月足额发放。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挪用... 第十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中小学教师各项津贴及时兑现。中小学教师享受的津贴,包括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特... 第十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一条 对在边远山区、海岛和加快发展地区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补贴标准按照相当于其职务工资等级... 第十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二条 任教满三十年并在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中小学教师,可以享受百分之一百的退休金待遇。 第十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统筹统建、集资建房以及在经济适用住房中确定一定比例教师住房等措施,改善教师住房条件,使城镇... 第十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四条 教师的医疗享受与当地国家公务员同等待遇。医疗机构应当为教师的医疗保健提供方便。 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 第十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五条 任教满三十年的教师可以获得省教育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荣誉证书。持荣誉证书的教师可以免费进入本省境内政府举办的公园... 第十六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 第十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七条 教师因履行职责受到侮辱、殴打、伤害或者暴力威胁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对肇事者及时予以查处;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 第十八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八条 教师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九条 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提出申诉。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申诉,由教育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受理... 第二十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二十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教师的工资、津贴、住房、医疗等待遇,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举办者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7年9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