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本办法所称的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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