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相关的教师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