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增加师范教育投入,改善师范院校办学条件,提高师范教育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教师进修院校、教师培训基地的建设和教师培训。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主管部门有计划地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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