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五条 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应当有一年的试用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