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五条 任教满三十年的教师可以获得省教育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荣誉证书。持荣誉证书的教师可以免费进入本省境内政府举办的公园、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艺术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