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六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可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