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七条 教师因履行职责受到侮辱、殴打、伤害或者暴力威胁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对肇事者及时予以查处;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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