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七条 教师因履行职责受到侮辱、殴打、伤害或者暴力威胁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对肇事者及时予以查处;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