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九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九条 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提出申诉。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申诉,由教育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受理,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对当地人民政府的申诉,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受理,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申诉,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受理;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或者人员,依法办理教师申诉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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