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二十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二十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教师的工资、津贴、住房、医疗等待遇,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举办者确定并予以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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