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四条 教师的医疗享受与当地国家公务员同等待遇。医疗机构应当为教师的医疗保健提供方便。
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每两年组织一次教师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休养。健康检查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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