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中小学教师各项津贴及时兑现。中小学教师享受的津贴,包括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特级教师津贴以及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的其他津贴。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