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民主决策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民主决策 第二十六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