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办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