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九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工业、民用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农业和农村节能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