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条 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加强节能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情况;
(二)核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监督落实节能措施;
(三)受理能源利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查处能源利用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察工作。
(一)监督检查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情况;
(二)核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监督落实节能措施;
(三)受理能源利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查处能源利用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