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推广使用节能照明产品和节能控制技术,严格控制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用设施和场所以及大型建筑物的装饰性景观照明用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