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二十六条 鼓励太阳能、地热能、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
新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十二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利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民用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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