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二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节能发电调度管理有关规定,优先安排符合规定的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和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