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通过节能审查;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节能审查。但是,国家规定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