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通过节能审查;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节能审查。但是,国家规定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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