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浙江省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如实反映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审计评价、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对特定事项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并报告审计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结果提出审议意见或者作出决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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