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整改和运用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整改和运用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检查跟踪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必要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整改意见。
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明确责任,依法处理;对涉及典型性、普遍性、政策性以及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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