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整改和运用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整改和运用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要求的其他审计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审计机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审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