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业务和管理等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