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审计条例
第二章 审计事项和内容

第十九条

浙江省审计条例 第二章 审计事项和内容 第十九条 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使用财政资金或者管理国有资源数量大、下属单位多的部门,乡镇(街道)、开发区(新区、园区)、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开展内部审计。使用财政资金或者管理国有资源数量大、下属单位多的部门的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指导和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内部审计质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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