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审计条例
第二章 审计事项和内容
第十八条
浙江省审计条例 第二章 审计事项和内容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公共资金情况的审计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审计业务指导。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审计业务指导。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