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审计条例
第二章 审计事项和内容
第十七条
浙江省审计条例 第二章 审计事项和内容 第十七条 对社会关注度高、使用财政资金数量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审计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开展绩效审计,重点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政策导向的完整性、资金需求的合理性、效益指标的科学性等作出绩效评价。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确定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绩效审计评价标准难以确定或者有不同意见的,审计机关应当听取社会公众、专家学者、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被审计单位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确定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绩效审计评价标准难以确定或者有不同意见的,审计机关应当听取社会公众、专家学者、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被审计单位等有关方面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