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社 会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社 会 第三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放任未成年人有违纪、违法或者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的,相关单位或者组织应当予以劝诫、批评教育。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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