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社 会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社 会 第三十二条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一)未成年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或者因未达到法定年龄不予行政处罚;
(二)未成年人涉嫌犯罪,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三)未成年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作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决定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委托有关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或者站点等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一)未成年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或者因未达到法定年龄不予行政处罚;
(二)未成年人涉嫌犯罪,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三)未成年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作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决定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委托有关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或者站点等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