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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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家庭教育事业发展,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
第二条
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家庭教育的实施、指导、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以及其他成年家庭成...
第三条
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家庭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遵循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家庭教育的...
第四条
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促进家庭教育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实行政府主导、家庭尽责、学校指导、社会协同的工作机制。
本条例所称学校,是...
第五条
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倡导好家规、好家训、好家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为家庭教育工作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
第二章 家 庭
第六条
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家 庭 第六条 父母是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应当履行家庭教育义务,对家庭教育负直接责任。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父母履行家庭教...
第七条
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家 庭 第七条 父母应当加强自身修养,注重言传身教,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
父母应当引导、...
第八条
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家 庭 第八条 父母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有下列行为:
(一)旷课、校园欺凌、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吸烟、饮酒、打架...
第九条
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家 庭 第九条 新婚夫妻、孕期夫妻、婴幼儿父母、学生家长,应当参加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社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
第三章 政 府
第十条
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政 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发展家庭教育公共服务...
第十一条
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政 府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相关部门、人民团体的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结合财力状况,逐...
第十二条
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政 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和管理工作。妇女...
第十三条
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政 府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妇女联合会和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根据《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编写不同年龄段的家庭教育指...
第十四条
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政 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妇女联合会和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托家长学校、儿童之家、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第十五条
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政 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妇女联合会和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通过开设网上家长学校、家庭教育网络课程等,...
第十六条
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政 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妇女联合会和教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建设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队...
第十七条
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政 府 第十七条 师范类高等院校应当将家庭教育相关课程列为师范专业必修科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
第十八条
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政 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和企业。
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政 府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妇女联合会和民政、教育、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提供家庭教...
第四章 学 校
第二十条
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学 校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制度,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教师队伍,将家庭...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学 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家长学校,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对父母进行家庭教育培训、咨询和辅导,指导父母掌握...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学 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发挥家长委员会作用,沟通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推进家校合作。
学生在学校有违纪、违法或者其他严重不...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学 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关注残疾、单亲、情绪行为障碍、经历重大变故、遭受侵害以及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与其父母共同研究并...
第五章 社 会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社 会 第二十四条 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和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应当将家庭教育工作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国家机...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社 会 第二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构应当通过现场咨询辅导、播放宣传教育片等形式,为新婚夫妻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社 会 第二十六条 承担妇幼保健工作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孕妇学校、家庭医生签约和妇幼健康管理服务等,开展公益性早期家庭...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社 会 第二十七条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体育场...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社 会 第二十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家庭教育公益性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社 会 第二十九条 鼓励高等院校、家庭教育研究机构等开展家庭教育理论和应用研究。
第三十条
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社 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社 会 第三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放任未成年人有违纪、违法或者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的,相关单位或者组织应...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社 会 第三十二条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社 会 第三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一)未设立家长学校,或者家长学校未按照要求开展家庭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