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政 府

第十一条

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政 府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相关部门、人民团体的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结合财力状况,逐步增加对家庭教育工作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公共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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