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家 庭

第九条

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家 庭 第九条 新婚夫妻、孕期夫妻、婴幼儿父母、学生家长,应当参加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社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活动,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