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家 庭

第七条

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家 庭 第七条 父母应当加强自身修养,注重言传身教,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
父母应当引导、陪伴未成年人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保障未成年人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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