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家 庭

第八条

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家 庭 第八条 父母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有下列行为:
(一)旷课、校园欺凌、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吸烟、饮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
(二)观看、阅读、收听、收集或者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等内容的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三)参加封建迷信活动;
(四)参加有害其身心健康的商业活动;
(五)其他违纪、违法等不良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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