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政 府 第十三条 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政 府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妇女联合会和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根据《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编写不同年龄段的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规范和评估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