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政 府
第十四条
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政 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妇女联合会和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托家长学校、儿童之家、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城乡社区教育机构、婚姻登记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点,健全家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社区服务,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社区服务,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