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政 府

第十二条

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政 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和管理工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妇女联合会,承担相关日常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学校家庭教育指导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做好婚姻登记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家庭教育指导的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家庭教育指导的管理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将家庭教育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体系,推进好家风建设。
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信等其他有关部门,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家庭教育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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