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政 府 第十六条 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政 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妇女联合会和教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建设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队伍,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人才培训,提高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