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政 府 第十八条 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政 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和企业。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家庭教育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