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学 校

第二十条

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学 校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制度,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教师队伍,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纳入师资培训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