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学 校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学 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发挥家长委员会作用,沟通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推进家校合作。
学生在学校有违纪、违法或者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并对父母进行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
学生在学校有违纪、违法或者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并对父母进行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