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学 校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学 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关注残疾、单亲、情绪行为障碍、经历重大变故、遭受侵害以及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与其父母共同研究并指导开展家庭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