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社 会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社 会 第二十四条 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和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应当将家庭教育工作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开展好家风建设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支持职工参加相关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文化礼堂、名人旧居等场所,组织开展家教家风家训教育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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