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社 会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社 会 第二十六条 承担妇幼保健工作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孕妇学校、家庭医生签约和妇幼健康管理服务等,开展公益性早期家庭教育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