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社 会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社 会 第二十七条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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