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社 会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社 会 第二十七条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