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社 会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社 会 第二十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家庭教育公益性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