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政 府
第十七条
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政 府 第十七条 师范类高等院校应当将家庭教育相关课程列为师范专业必修科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鼓励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开设家庭教育相关课程,支持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培训机构等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人才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鼓励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开设家庭教育相关课程,支持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培训机构等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人才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