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促进家庭教育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实行政府主导、家庭尽责、学校指导、社会协同的工作机制。本条例所称学校,是指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